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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环卫车驾驶员因为没人收渗滤液直接倒在了马路上……

时间: 2024-05-16 01:42:27作者: 行业新闻

  环卫科技网讯,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垃圾压缩车驾驶员擅自倾倒垃圾渗滤液犯罪案,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冉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冉某东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550元。

  据了解,被告人冉某东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压缩车驾驶员。2021年6 月,冉某东因武隆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不愿意收车内垃圾箱中的垃圾渗滤液,曾向公司汇报反映,在没有正真获得明确答复怎么样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垃圾箱中的渗滤液倾倒在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六方坪社区老粮站(小地名)788 县道上。2021年8月1日11时许,冉某东再次驾驶垃圾压缩车将垃圾渗滤液排放在前述地点,被群众发现后驾车离开现场。

  案发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倾倒垃圾渗滤液的土坑进行简单处理,但无法处理已经渗漏到周围的土壤部分。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垃圾压缩车内和现场排放的渗滤液进行采样监测,渗滤液中铬、铅、镉等多种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别判定所专家对冉某东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审查后认为,垃圾渗滤液造成周边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冉某东倾倒垃圾渗滤液对旁边的环境造成影响所需赔偿的金额为4550元。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东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铅、镉、铬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质的污圾渗滤液,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冉某东作为垃圾压缩车的驾驶员,更清楚垃圾渗滤液直接倾倒在外环境致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其虽曾向单位反映过垃圾中转站不收垃圾渗滤液的情况,但在未得到妥善解决意见的情况下,就自行决定将垃圾渗滤液倾倒至外环境。鉴于此案中垃圾中转站不收冉某东车内垃圾渗滤液、相关单位领导人员的履职不到位事实客观存在,法院根据冉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区评估意见等,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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